1.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,無農會法所定選舉權與被選舉權
  2. 加入會員不論正會員或贊助會員者,得享有借貸資格
  1. 依據農會法第十八條規定,凡農會會員戶籍遷出本會組織區域外時,即喪失會員及農民健康保險資格
  2. 請會員於戶籍遷回組織區域欲恢復會員資格時, 務必至本會會務部重新辦裡入會手續。(本人必需親自辦理)

依據農會法第十七條規定: 農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 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,直接危害農會,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

    依據農會法第十八條規定,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:
  1. 死亡
  2. 有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二款情形之一者
  3.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
  4. 住址遷離組織區域者
  5. 除名

依據農會法第十二條

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,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,實際從事農業,並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,經審查合格後,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  1. 自耕農:以自有農地,從事農業生產者
  2. 佃 農:承租他人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
  3. 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,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
  4.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,林、牧場員工,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
  5. ※ 依據農會法第十四條,農會會員每戶一人為限

依據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

   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,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登記;已登記者,應予撤銷或廢止:   
  1. 積欠農會財物、會費、事業資金、農業推廣經費;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,而逾期尚未清償者。
  2. 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。
  3.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、外患罪,經判刑確定者。
  4.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、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。
  5. 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   
  6.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,經判刑確定者。
  7.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、收賄罪、妨害投票或競選罪、包攬賄選罪,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、詐欺、
  8. 背信或偽造文書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。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,不在此限。   
  9. 犯前四款以外之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  10. 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,不在此限。
  11.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,尚未期滿者。
  12.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
依據農會法第十六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農會會員

  1.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  2.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  3. 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。

正會員、贊助會員

資格

  1.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
  2. 設籍於東山區內,實際從事農業。
  3. 本人、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,面積0.1公頃以上之土地謄本或本人承租地合約書,面積0.2公頃以上,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。(贊助會員免附)

應備文件

  1. 本人印章、身份證
  2. 本人全戶戶籍謄本(十日內)或新式戶口名簿(詳細記事)
  3. 土地謄本(十日內)或租賃契約書
  4. 入會費1000元
  5. 攜帶農會存摺、印章
    本人親自來會辦理